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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現行公投制度可能造成的問題:

  1. 先看兩種投票的結果: 第一種情形為:49%公民數出來投票, 全數贊成某選項A, 因投票人數未達門檻, 未過關, 另一種可能是, 26%公民數贊成選項A, 25%反對或支持了其他選項, 投票人數達 51%, 過關. 第一種情形對選項A的贊成票比第二種情形高很多, 對其他選項的支持票則比第二種情形少很多, 結果卻是第二種情形選項A過關了, 而第一種情形卻沒有, 這是很荒謬的事情.
  2. 也因此種制度上的問題, 造成反對改變現有制度的一方進行反動員, 讓公投議題流產, 與公民投票希望全民參與以求得共識的目標相左.
  3. 正反雙方會在公投題目上爭執:反對A的一方將偏好用 您是否贊成A? 而贊成A的一方會偏好用 您是否反對A? 明明是問相同問題, 正面問或反面問, 也會變成議題在吵, 這就是台灣立法院制定的公投法!! 
對所謂公投案成案門檻及問題設計的變革意見:

  1. 不一定要是只有兩個選項的是非題.
  2. 如果投票率過半者, 以其中過半的選項為準, 如果每個選項都未過半, 可以進行第二次投票.
  3. 沒有過半公民出來投票, 如果某選項有 25% 以上的公民數贊成, 則就以該選項過關.
對3.之說明:
若某個選項有 25% 的支持度, 則至少要有另外 25% 的人支持其他選項, 才能將這個選項否決, 因此在某種意義上我們可以視同有 50% 投票率了.
為何不簡單多數決, 而仍要有 25%的門檻?,
簡單多數決 在投票人數過低時, 會有缺少代表性之疑慮. 如博弈條款公投過關之門檻, 即可能會出現少數票甚至一票就決定要不要設賭場的結果, 因此個人覺得, 還是需要有門檻, 而 2. 是對投票率未過半時的一個合理的門檻, 如此, 相關的各方人士才會動員支持其選項的公民出來投票, 讓公民的意見充分發揮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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